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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8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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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于 2024-08-05 16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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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你说怕再出不好的事情,指什么?
    他...他打我,我怕、怕他再打我。
    话音刚落,陈丰的妈妈又骂起来你放屁!我儿子从来不打人!!你这个骚货!自己在外面有人就给我儿子泼脏水!
    她这样一骂,辛悦的爸妈终于忍无可忍也骂了回去你们自己生了个变态儿子,害了我的女儿,你们还在这里满嘴喷粪!!
    两家人当庭吵起来,但因为陈家那边的人比较多,辛悦这边只有她爸妈两个,所以基本你能听见的,只有陈家人的脏话连天。
    女法官无可奈何,给出最后警告,如果继续再闹就立刻出去,加上法警的震慑,骂战总算平息。
    公诉人询问了一系列问题,当时的情况,陈丰如何打她,她又如何反抗,最后在如何的环境下,用棒球棍将他殴打致死。
    杀人细节在辛悦的脑子里一遍一遍重复,一遍一遍从她的口中说出,每一个字,每一个停顿,对她来说都是残忍痛苦。
    程与梵坐在辩护人席位上,平静而压抑,她看着辛悦,每一个眼神都在为她鼓励,你做的很好,再坚持一下。
    公诉人问完后,轮到辩护方。
    程与梵不像刚刚公诉人那样严词厉声,她语气平缓,像日常聊天一样的问
    你和陈丰什么时候认识的?认识了多久?
    什么时候在一起?什么时候结婚的?
    陈丰经济状况怎么样?
    他从什么时候开始打你?
    因为什么打你?又打了你多久?
    你在被打的这期间做了什么?
    辛悦说
    他们大二认识,到今年为止已经认识了十六年。
    谈了六年恋爱,二十六岁结婚。
    陈丰自己条件不错,但是他负担太重,爸爸妈妈身体都不好,每个月医药费开销很大。
    他从三年前开始打我,因为圣诞夜公司团建。
    我什么都没做,他打完我,就下跪和我道歉,然后扇自己,我就原谅他了。
    辛悦有理有据,将问题回答完毕。
    程与梵看向法官陈丰家暴我当事人,原因只是公司团建,合理范围之内的应酬,他不听解释,不问缘由,就这样家暴了自己的妻子三年,而这三年我的当事人做了什么?她不仅没有反抗,反而选择原谅,唯一一次报警是在她快要被掐死的时候,甚至都不是她自主报警,是楼下的邻居发觉不对,替她报的警,也就是这次,我的当事人才下定决心要离婚,其后便是陈丰对她无休止的纠缠。
    陈丰家暴的视频、纠缠辛悦的短信以及辛悦的验伤报告和伤情照片。
    证据被一一呈现,只是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,同样的证据,站在不同方角度,又有不一样的理解,其实归咎起根源,无非是一个死了,一个没死。
    之后,传证人出庭。
    也就是辛悦的那个邻居,帮着她报警,陪着她自首的老太太。
    老太太坐在证人席,公诉人的眼睛像老鹰一样盯着她
    你亲眼看见她被被害人家暴?
    我就住在她家楼下,现在房子隔音不好,只要有个动静儿,我都能听见。老太太说:这个姑娘太可怜了,她被打了整整三年,她那个男人不是东西,成天在外面装的人五人六,什么大学老师,他就是打女人的变态!
    旁听席上陈家人又要闹,被法警一个眼神瞪回去。
    老太太继续说:陈丰一直打她,这姑娘就一直忍,我怕出事儿,每次听见动静,我都要上楼去看,有时候白天、有时候晚上,还有时候都半夜了,陈家老太太嫌我多管闲事,有几次还指着我鼻子骂,我不怕她!他儿子打人,她还有理了?!反正我不管,只要听见声音,我就上去敲门。
    她坐过牢!!她杀了她男人!陈丰他妈在旁听席上大喊她说的话不能听!!我儿子是大学老师怎么可能打人啊!
    程与梵立即出声证人隐私与本案无关。
    法官敲敲法槌:家属控制情绪,不得干扰庭审。
    老太太在证人席上,突然就把袖子卷了起来,整条胳膊全是被开水烫伤后形成的瘢痕,皱起的皮肤,外观骇人,就像被动了某种残酷的刑法。
    她看着审判长,看着庭审里在座的人
    谁说大学老师就不会打人了?我丈夫就是大学老师,可你们看看我这一身的伤,全是他打出来的,我是杀了他,但我也受到了惩罚,所以我才想要帮那个姑娘一把,我怕她走我的老路啊,为了这样一个人渣毁了自己一生不值得。
    一时间,庭审现场鸦雀无声。
    证人离席后,紧跟着程与梵做辩护词
    我的当事人从来都没有想过要杀害自己的丈夫陈丰,否则她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原谅,她只想让陈丰停下,不要再打她,不要再伤害她,人处在一个极度慌张,已经被打怕的情况,她的情绪是非常慌乱的,根本不可能做出冷静的判断,究竟打了被害人哪里?打了多少下?力道或轻或重?我希望我们的法律是维护正义,但要在一个正义前提下才有意义,我的当事人被打了三年,只反抗了一次,而且是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,才做出的反抗,假设今天死的是我的当事人,诸位又该如何应对?想必现在审理的就不是家暴反杀案,而是陈丰杀人案。所以我认为方当事人属于正当防卫,请审判长裁定我方当事人杀人罪名不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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